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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寻求当地公安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等寻求保护。有关部门也将对泄露信息者进行核实并追究相关...
第一,因举报人信息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寻求保护。有关部门还将对泄露信息的人员进行核实,并追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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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员故意向通报公司泄露通报人的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第60条通报中心指定负责人接受在线通报,严格管理通报站点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及时更换。
一、举报人信息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寻求保护。有关部门还将核实泄露信息的人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三,《行政监察法》还完善了举报制度,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回复处理结果等。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和与举报人有关的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同时,为了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泄露举报信息的法律后果,《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和与举报人有关的信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及时、更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有利于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从而鼓励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违反行政纪律的线索。
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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