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类、工...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应由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原则和程序,运用评估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在特定时间内最有可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报考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及注册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报考条件(一)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考试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成绩管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房地产价格评估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通过同一房地产上市价格和同一类型房地产近期实际交易价格专业处理,转换房地产平均单价,结合评估房屋相对科学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评估基础为基准地价、标准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
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纳税筹划案例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消执业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一)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房和旧房界定的标准是,新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其中,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评估基本方法:对于出售的旧房及建筑物,首先应确定该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然后再确定其新旧程度(即成新度折扣率),最后,以重置成本乘以其成新度折扣率,以确定转让该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格,在房地产评估时通常被称为按旧有房地产重置成本法评估出的旧有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为:旧有房地产的价格=旧有房地产重新建造的完全价格-建筑物折旧使用上述公式计算、评估时应注意两点:一是重新建造完全价值是指估价时点的重建(置)价格;二是房屋的成新度折扣不同于会计核算中的折旧。房屋的成新度折扣是根据房屋在评估时的实际新旧程度,按专业机构规定的房屋新旧等级标准进行对照,并参考房屋的使用时间、使用程度和保养情况,综合确定房屋的新旧度比例,一般用几成新来表示。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