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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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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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