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双方无子女无财产离婚协议的情况现在是有争议的,两种情况我都是手写的,看的上就采纳吧。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明确约定,你的就是你的,他的就是他的,那这个借贷关系是存在的,你可以凭你的证据要他还钱。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没有明确约定,那财产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这个有没有借条都没关系,在共同财产内所谓借款,很难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随便你怎么阐述啊,反正是要离婚的,说的清楚一点,么时候什么地方,借了多少,约定什么时候还款,证据一拿出来,不就可以了,只要表达清楚了就行,又没有格式规定。第二种情况你也可以说说看,但是很难认定债务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便婚内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符合民法典17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共同所有,那么即便婚内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符合民法典18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430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