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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后,如果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会依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如下的判决: 1、案件犯罪...
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后,如果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会依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如下的判决: 1、案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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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后,如果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会依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如下的判决: 1、案件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作出有罪的判决; 2、如果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清楚的、犯罪证据不充分的,作出无罪的判决; 3、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作出无罪的判决;而在案件审理的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应该在一个月内侦查结束。
检察如果认定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还是没有补充到新的证据,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已经到期,公安机关没有起诉,也没有再变更强制措施的,该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撤销。撤销了监视居住,并不是案件了结,公安机关还应继续侦查。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随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案件后,可以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送往检察院审查。对于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怀疑,不起诉,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事实仍不清楚,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为怀疑不起诉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宣布不起诉的,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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