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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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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不当的行为造成人们的经济损失或是发生纠纷时,容易牵涉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是为了维护与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与人民的友好关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国家赔偿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为原则,同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从无到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无罪错判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242.3元; 2、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归责原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行政赔偿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共同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数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听取意见、协商、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诉讼事由】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追偿】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免责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请求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奈【听取意见、协商、赔偿决定和不予赔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复议程序的提起】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调查取证、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及其决定程序】 第三十条【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追偿】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与支付程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涉外国家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费用及税收豁免】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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