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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逃逸如何处理

2022-07-27
逃逸即为逃跑,一般是指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并非从事故现场逃离的情况,对此能否认为行为人具有逃逸行为?例如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从医院逃离。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从现场逃离?还是行为人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法律义务的逃避?能否以是否从现场逃离来界定逃逸行为的有无?还是只要行为人有对以上一项义务的逃避就可构成逃逸?例如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但是也不抢救受害者,而只是进行现场保护、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等行为,消极待援。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人权保障的角度上看,这种消极待援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逃逸行为。因为就抢救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而言,抢救伤者的义务无疑是重中之重,因为生命权和健康权远远高于其他的内容。但是如此一来将导致刑法的不明确。从以上的定义看来明显不符合“逃逸”的通常含义。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针对一般人而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因此,必须让一般的人知道,什么是犯罪,要使一般的人理解刑法规范,不能超越用语的通常含义,正如耶林说:“立法者应当向哲学家一样思考,但像农夫般的说话。”超越通常含义的用语无法让国民理解,造成立法的不明确,而不明确的刑法不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功能,国民在行为前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最终必然导致行为的萎缩,另一方面也为国家机关恣意侵犯国民的自由找到形式上的法律根据。因此,必须严格依照逃逸行为的通常含义适用第133条第2段的规定。因此,对于行为人没有逃跑,但也没有救助伤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第133条第一个罪刑幅度对行为人在3年以下或者拘役的范围内处罚。但是,对被害人是否给予救助在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显然不予救助的要大得多。因此,明显违背罪刑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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