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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宣判一般都是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如果在判决之前存在羁押的,那么就会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对拘役的判决有什么不服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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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的刑期;服刑满十三年的,则有机会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刑从刑拘当日算起,刑拘一日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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