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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拘留是否有案底?

2024-12-0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留有案底。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在立案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性调查手段,而非刑事处罚,因此并无定义为“案底”之说。 需注意的是,关于刑事司法程序中所提及到的拘留现象,实际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案时,因遭遇法定紧急状况,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措施。仅当涉及刑事惩处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留下相应的涉案记录,也就是所谓的“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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