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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
时间:1、如果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初婚初育,办理准生证是不会有问题的,还是建议在怀孕三个月左右带齐相关资料到部门办理即可。 2、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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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件1、广西区内依法结婚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夫妇。2、怀孕3个月内向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事务所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书1份2、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明书.夫妻双方所属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夫妻结婚和收养状况证明书1份3、夫妻合影的1英寸彩色照片1张。处理流程1、怀孕3个月内准备上述处理资料2、当事人双方持上述处理资料到女性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事务所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二、二胎准生证的办理流程 1、首先要准备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近期孕检说明和特殊情况证明 (6)携带以上材料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区居委会领取《再生育申请表》。 2、要将申请表送交单位,让单位加具意见。 3、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之后街道计生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如果同意,社区委员会将申请人《服务证》移送街道计生机构办理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服务证》送还申请人。 5、如果街道计生机构不同意审批,将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在广西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流程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 (二)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1、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市同一地址的,由该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 2、男女双方户籍均为本市但属不同社区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说明情况,取消男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3、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由各自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4、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三)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计生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展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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