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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的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决方法是一样的。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判决: 一、如果孩子还不满两周...
未领结婚证的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决方法是一样的。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判决: 一、如果孩子还不满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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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还未出世就分手的对于孩子还未出生的情况,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双方自己分开就行了,这就涉及到了今后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是跟随女方出生且诉讼之前大多数也是跟随女方生活的,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2、子女不满两周岁分手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是也不是一定会判给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岁分手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八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在八岁以上分手的对未成年子女满八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是由子女自己决定跟谁一起生活。综上所述,本来法律就规定了所有的夫妻应该按照规定去领取证件后生育孩子才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但是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人不领结婚证就已经开始抚养孩子,此时分手之后又不能以夫妻的关系正常离婚而只能让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请求法院判决。
1、领不领结婚证,对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并没有影响。因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以下的情况来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2、哺乳期内的子女,也就是不满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但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是否有生育能力,是否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等因素,来认定哪一方抚养孩子相对更利于子女成长教育,就把子女判决归哪一方来抚养。 4、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在父母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1、由于没有结婚证,所以是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起诉。2、如果你们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对于没有结婚证而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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