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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开始国家就开启了“禁养”政策,并且建立了“禁养区”,从源头上杜绝农村养殖污染的产生。随着农村“禁养区”的设立,各地农村也纷纷在开展“养殖场”的拆除整治工作,降低农村的养殖污染,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美丽乡村计划做好环境基础工作,不过“禁养令”的开展也引起了许多农民朋友的担忧,尤其是一些合法养殖户以及开展散养的农民朋友来说,也在担心自己是否也属于禁养范围之内了。对于此类问题,近日,国家就明确提出,在开展“禁养”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这两大原则,在禁养区的建立中,需要科学的进行划定,同时不能盲目的扩大禁养范围,为实事求是的开展禁养工作,保障农民朋友的基本权益;而对必须要拆除的养殖场,也需要给予合理的补贴,保障其基本合法权益,同时还将会引导农村养殖户积极转型,改变原有的养殖模式,朝着绿色环保方向发展!而随着这些政策的不断开展,未来这两类养殖场将会被拆除。法律依据《畜牧法》。
大体时间是从2019年开始,但每个地方开始时间可能会略有差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大体时间是从2019年开始,但每个地方开始时间可能会略有差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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