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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2021-06-04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

相关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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