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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XX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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