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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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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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