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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报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如果刑事案件,会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的法理基础。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关于处罚方法的体现。而与无罪推定直接联系的是证明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地由控诉方承担。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不能证实的悬疑状态,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据此,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又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8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调查进展通报,通报称,发生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经警方调查,涉案嫌疑人陈某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涉嫌。经杭州警方委托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市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车辆、车速、涉案嫌疑人驾车时穿的右脚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医学和法定能力评定等进行相关鉴定,确认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杭州肇事案通报怎么处理呢?根据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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