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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保障检察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检察官所在单位应按照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和计划,制定每位检察官每年的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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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设立培训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业务技能实训基地。
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训工作;(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三)负责本辖区检察官在职自学、学习型机关建设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可参照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履行全国检察官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职能。具体负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培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师资队伍、课程与教材建设,组织编写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四)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自主选学、岗位技能训练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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