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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途径追讨债务: 建议直接向借款人追讨,如果其拒不归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将不归还或者推拖...
如果没有借据,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收回债务,如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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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可以搜集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找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能证明有借款事实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有借条,通过法院起诉来进行债务追讨的情况下,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第一,可以找债务人协商,那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对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时间利息约定等等都没有异议,那这个录音证据也是非常有效的。 第二,如果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就还款的时间达成了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如果债务人直接找不到或者说他完全的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那就需要当事人提供之前的转账记录,或者与债务人的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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