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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学校是否需要负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学校的安全保卫义务是否适当履行.毕竟学校不是公安局,只要学校的保安按照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守卫了,也就是这些行为义务已经适当履行了,那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因为学校的义务是行为义务,而非保证结果的义务.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学校的责任有点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履行其安保义务,那则另当别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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