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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2021-10-26
1、房产过户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卖方需要的资料: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已婚,需要结婚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证明书的原件如果夫妻双方一个人不能来的话,必须写委托书去公正局公证、户籍簿和复印件。 买方需要的资料: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和复印件,单身的话,需要向市民政局发行单身证明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有关单位的决定书,房产买卖合同,(如果按规定需要公证,应提交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书,或者经过公证的房产继承证明文件,或者房产更换协议书,或者房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产转让,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8、计划减免地价的土地,必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的证明书。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支付地价证明书。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社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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