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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
暂时羁押不算是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而暂时羁押只是一种关押,性质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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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错误强制措施期限是三十七日。法律上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审查批准不超过七日,最长三十七日。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拘留包括以下强制措施: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因此,司法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其中一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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