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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非金钱债务实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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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3.违约金责任: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损害赔偿: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一、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民法典》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二、只有存在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是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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