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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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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是指变更监护权。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条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根据《》的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哪些人有监护资格?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4、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5、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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