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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格的2%。《政府采购货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采购货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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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80万的规定。随着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项目估算也在不断的增大,规定其绝对上限既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也已经没有必要。故不再规定上限,仅规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同时,注意计算投标保证金的基数是“招标项目估算价”,而不再是“招标项目投标报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格的2%。招标采购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在工程建设中,货物采购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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