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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比例:5%-12%; 缴存基数上限:22995元; 缴存基数下限:1510元。 当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缴存,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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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如果只有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应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概括而言,按照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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