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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抱养的孩子,只有拿到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才能确实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上户口。收养人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被领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领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领养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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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民法典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被领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领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领养手续的,可申报领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复印件、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复印件、领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领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根据《领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领养手续,领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领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迁移。领养关系成立后,需要迁移户口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凭民政机关颁发的领养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公安部门发行收养证明书,按当地户籍登记流程办理即可。根据户籍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抛弃婴儿,由收养者或婴儿机关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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