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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形下,担保人只需在债务人到期不偿债的情况下才要承担偿债的责任;而如果借款合同未注明是一般保证的话,则依法应负特别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即债主)可以任意选择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之一索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对担保人(严格说法律上称为“保证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担保的方式也就是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不同方式的保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咱这边担保的方式是哪种呢?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对宽松,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与债权人串通欺诈担保人。此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二是债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例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自己的意愿,合同无效,自然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种情况: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视为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偿还贷款,超过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该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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