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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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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经过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减刑幅度如下: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减刑幅度如下: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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