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不同后果,该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至四级四大类。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底层标准。各大类标准还分为甲、乙、丙等各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标准划分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级至三级戊等与我们伤残等级的一级至十级相对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