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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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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该省的补偿费用有着逐年上涨的趋势,这是一个较好的情形,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情。征地补偿政策是一项对农民的保障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基层民生的关注,让农民用另一种方式去参与和实现与时俱进的现代化、城镇化。
1、《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3、《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4、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5、《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标准》公布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标准可按原有关规定办理。6、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7、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8、《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010年安徽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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