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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措施是制定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打拐工作机构,建立预防打击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 1.制定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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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就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买方市场”如何打击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规范,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如何加大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等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刑事案件,迅速开展调查:(1)接受绑架女性、儿童通报、控告、通报的;(2)接受儿童失踪或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妇女失踪通报的;(3)接受未满18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绑架的通报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绑架的;(5)发现绑架妇女、儿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绑架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措施是制定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打拐工作机构,建立预防打击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 1.制定实施相关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全国妇联又联合下发文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打拐工作的力度。 2.成立专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机构,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还设有专门的打拐办公室。 3.建立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公安部建立了全国打拐的DNA数据库,要求对破案解救的被拐卖的儿童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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