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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立即立案,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七天内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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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时,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书,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不足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纠正的内容。未经指导和解释,不得以起诉不符合为由不接受起诉状。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写好起诉书,准备好必要的证据,直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立即立案,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七天内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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