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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证明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行的,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的权利证明书。债权证明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的个人法律要求权,发行了债权证明书,在执行程序中确立了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结束后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功能一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功能二是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功能三是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1、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二、支付执行费。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将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记录在债权凭证上,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流失。三、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提供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时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四、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重启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有必要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此外,规定的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不同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申请执行债权凭证的期限不宜过短,如一年,也不宜过长,甚至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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