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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
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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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管理包括以下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确保各项基金应收尽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二)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分析,积极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四)加强基金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各项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集体补助收入指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收入户、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中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或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指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转移收入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指下级接收上级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指上级接收下级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指滞纳金、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捐助,以及其他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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