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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还清欠款,立案到开庭庭审还有一段时间,你大可以在那之前,就跟银行积极沟通,将信用卡连本带利全部还清。银行收了钱,债务清了,自然就没有开庭...
信用卡催收的基本步骤: 1.面对催收案件,催收人员必须先自行整理分类、熟悉案例的总体情况和债务人基本资料,做到心中有数。 2.催收开始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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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对象为委托外部催收) 当持卡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收取证据,并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八条,向监管局进行反映,停止他们的催收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只针对采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2、通过“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进行协商(对象为银行) 停息挂账政策出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且仍有还款意愿的话,可以和银行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行动建议: 当我们面临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的催收时不要慌张,也不要轻易听信对方提出的解决办法和要求,一定要事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收到催收函之后一定要确定是否真实,如果确定有欠款那么就需要及时的与银行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是按最低还款额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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