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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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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理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涉及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器具辅助费等许多项目。这些赔偿项目只有在相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支持,尤其是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将伤者送往医院,因筹款离开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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