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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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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申请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案例】事实一: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决认定与他人合作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2014年6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某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事实二: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某省某监狱以犯罪执行刑期过半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事实三:犯罪分子卢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并获得累计评分和表扬三次。已经履行罚款5000元,已经得到受害者家属的理解,社区愿意接受。【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刑期执行过半,不能假释,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社区可以提供更好的矫正条件,因此裁定假释。
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是指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遵守监狱管理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是指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确实认罪服法、悔罪自新。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提前释放后不致危害社会,是指如果适用假释提前释放犯罪人后,犯罪人不致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情形。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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