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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起诉,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起诉,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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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复核。对交通事故责任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又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时形成的文件。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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