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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运营。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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