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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④...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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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 一、办理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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