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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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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违反本规定,逾期未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由省、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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