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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除首先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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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进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不属于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因此,慈善组织不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但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除首先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是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是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是要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慈善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如果发现有超出业务范围、违规收费,或者被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后仍继续开展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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