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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工龄怎么计算?

2022-03-24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教计字(1980)267号】规定“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10月31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1979年12月15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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