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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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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现,故意伤害的情形专指人的身体权即身份物理部分的事实而非精神方面的。那么在刑法中法无禁的情形下,没有构成身体权受损的就不能构成此罪以及追诉标准的了。公安机关对您的此情形不会予以立案的。三、证据支持的问题,行为与结果有因果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中已经明确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往往是第三方介入确定的,一般都是鉴定。或者明显受伤的事实。精神类伤害存在但是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对方行为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而不能直接立案的。四、综合本案来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不能符合的情形下,在中国您所述的情形又是在没有完整因果证据链条下产生的,不能立案的,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启发,有疑问我俩可深入交流讨论的。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轻微伤害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而又民法调整,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 属于违法,不属于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条文]第221条 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节各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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