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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 同时,提存也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熟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是从提存发展而来的。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民法上,提存的理论已相当发达,有关提存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具体、全面,在民法提存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提存公证。应该说提存公证的目的与基本原则与提存是相通的,都是以民法为基础和依据的。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2、主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判处或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7条规定:对经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38条也作出同样规定。也就是说,强制执行公证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公证承诺可强制执行,在纠纷时可非经诉讼,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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