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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
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报请死刑复核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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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报请死刑复核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更多详细的信息请进四川刑事律师网查询。 四川刑事律师网,法律人活的图书馆。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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