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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要到当地派出所签字,接受执行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严格管理监督。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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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对执行人的要求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集监督:(1)发现不符合临时监狱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临时监狱执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3)临时监狱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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