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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2.《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所得税收入...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等于0.35乘(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加0.35乘(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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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第001号)规定:“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企业于2009年3月份变更为内资企业,但2008年12月19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属于2008年新办企业,应归国家税务局管理。
1、增值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3、证券交易税(未开征):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4.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归地方(深、沪) 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问题 (1)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100%。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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