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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
根据有关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且是真实的。如果商场出售的商品没有中文的产品名称、厂址以及中文的使用说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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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确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征和使用方法的各种表示的总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和其他说明来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有标识。裸食等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食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明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如果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只能标注产品名称和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记在产品的其他说明上。第六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文字应当规范中文。汉语拼音或外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小于相应的中文。用于产品标识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名称应当在同一部分明显标注。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以你这个情形关键要看货值来进行计算。当然行政机关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的省份自由裁量标准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法律上只规定了按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所以建议你还是找找关系,看能不能减轻处罚,毕竟10%和1%都是30%以下,说明一下自己的困难,具体的操作就看你自己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7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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