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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项目需要每个月申报,并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按月申报同按年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并不矛盾,因为每个月份都可以按累计的应纳税所得和税率表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到年底就是12个月(全年)的累计数了。当然当月计算的应纳税额要扣除本月之前累计已缴数,才是当月实际应缴税额。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机关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申报纳税月起6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关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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